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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522执101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庆春路支行、周海龙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庆春路支行,周海龙,陈金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522执101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庆春路支行,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庆春路188号,组织机构代码:14714864-0。负责人:方晓,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周海龙,男,1962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长兴县。被执行人陈金英,女,1963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长兴县。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庆春路支行与被执行人周海龙、陈金英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额143498.59元(不含迟延履行利息)。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查询并冻结被执行人周海龙名下1个银行帐户,但余额不足;2、查封被执行人周海龙抵押给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庆春路支行的浙E×××××梅赛德斯奔驰牌小型轿车,该车辆已被外地法院首先查封,且未实际扣押到案;3、被执行人周海龙、陈金英名下两处房产,但上述两处房产均已设定抵押且均被外地法院首先查封,本案抵押财产已查封,故对该房产未查封。本案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征得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2017)浙0522执1014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卢 勇审判员 施前平审判员 王振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蒋 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