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0105民初7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闫光顺与钟懿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光顺,钟懿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0105民初73号原告:闫光顺。委托诉讼代理人:华荣,北京华泰(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钟懿。原告闫光顺与被告钟懿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闫光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华荣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钟懿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2017年7月25日原告闫光顺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闫光顺的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做出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闫光顺撤诉。案件受理费4040元(原告闫光顺已预交),减半收取计2020元,由原告闫光顺负担。余款2020元由本院退回原告闫光顺。审 判 长 马 瑛人民陪审员 周 勤人民陪审员 李惠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喜 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