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26民初88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2-31
案件名称
陈小东与刘文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小东,刘文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安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726民初888号原告:陈小东,男,1976年3月7日生,汉族,江西省安远县人,教师,住江西省赣州市安远县。被告:刘文席,男,成年人,汉族,江西省安远县人,住江西省赣州市安远县。原告陈小东诉被告刘文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小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文席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小东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6年11月10日起按照月利率5‰计算至款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11月10日,被告因急需资金向原告借款30000元,并书写借条一张,约定了还款期限。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收,至今未果。被告刘文席未提交书面答辩和相关证据材料。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是小学和初中的同学。2014年11月10日,被告向原告借款30000元用于周转,并写有借条。2015年农历12月,因被告先后仅支付了部分借款利息而无钱归还其余借款本息,故被告重新写具借款时间为2015年11月10日、借款金额为30000元的借条一张,载明于2016年11月10日还清。此后,虽经原告多次催取,被告至今未还。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刘文席向原告陈小东借款的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条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被告在借款后经原告催取仍未归还借款,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30000元和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给付资金占用利息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文席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陈小东借款3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6年11月11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款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65元,减半收取计283元,由被告刘文席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费缴纳账号:99×××88,户名: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招商银行赣州长征大道支行)。(法律文书生效后,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的期限是从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二年内。)审判员 钟 山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钟志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