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112民初30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曾凡友与四川德诚煤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112民初306号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对原告曾凡友与被告四川德诚煤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作出的(2017)川1112民初306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2017)川1112民初306号民事判决书中“原告唐大才与被告四川德诚煤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补正为“原告曾凡友与被告四川德诚煤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审判员 余 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徐书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