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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212执保15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陈美玲与张云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美玲,张云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212执保158号申请人陈美玲,住河南省开封县。被申请人张云凤,住河南省开封县。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陈美玲因与被申请人张云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7年7月24日作出(2017)豫0212财保43号民事裁定书,查封被申请人张云凤驾驶的豫B×××××号小型轿车一辆。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张云凤驾驶的豫B×××××号小型轿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秦启道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孙 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