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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411行审6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嘉兴市秀洲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嘉兴市洪运新农村投资开发建设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兴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嘉兴市秀洲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嘉兴市洪运新农村投资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全文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浙0411行审65号申请执行人:嘉兴市秀洲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住所地嘉兴市秀洲区新平路1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304110025529845。法定代表人:周海祥,局长。被执行人:嘉兴市洪运新农村投资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秀洲区洪合镇洪昌路15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1172848276XA(1/1)。法定代表人:任俊武。申请执行人嘉兴市秀洲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17年7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秀综执罚决字[2017]4-00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的下列内容:拆除在非法占用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1602.1平方米土地上建造的1602.1平方米的水泥场地。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申请执行人嘉兴市秀洲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17年4月10日作出秀综执罚决字[2017]4-003号行政处罚决定,并于2017年4月12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处罚决定书。被执行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的第二项“拆除在非法占用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1602.1平方米土地上建造的1602.1平方米的水泥场地”,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又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23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催告书,催告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为此,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执法程序并无不当。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嘉兴市秀洲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17年4月10日作出的秀综执罚决字[2017]4-00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的下列内容:被执行人“拆除在非法占用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1602.1平方米土地上建造的1602.1平方米的水泥场地”,准予强制执行。由嘉兴市秀洲区洪合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沈宝庆审判员  庞珊影审判员  刘晓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贇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