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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522财保3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乌兰图雅、萨仁图娅与王彦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诉前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乌兰图雅,萨仁图娅,王彦军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22财保33号申请人乌兰图雅,女,1975年5月1日出生,蒙古族,农民,现住通辽市。申请人萨仁图娅(系死者宝音德力格尔妻子),女,1969年11月19日出生,蒙古族,教师,现住通辽市开鲁县。被申请人王彦军,男,1972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通辽市。申请人乌兰图雅、萨仁图娅与被申请人王彦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二申请人于2017年7月21日向我院申请诉前保全。2017年7月2日09时,宝音德力格尔驾驶×××号小型普通客车沿304国道与新鲁高速公路木里图连接线由东向西行驶至10KM交叉路口处,左转弯掉头时与随后同方向驶来的王彦军驾驶的×××/×××号重型半挂车相撞,致使宝音德力格尔当场死亡,×××号车乘车人乌兰图雅、包凯文受伤,双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申请人申请对被申请人王彦军驾驶的A2型×××/×××号重型半挂肇事车进行诉前保全,并且申请人乌兰图雅自愿用其所有的格日乐图名下的房产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乌兰图雅、萨仁图娅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申请人王彦军驾驶的A2型×××/×××号重型半挂肇事车予以扣押二十四个月,扣押期间由王彦军使用,不得赠与、抵押、转让、变卖。保全标的为150000.00元。二、将格日乐图名下的房产(房屋坐落:内蒙古自治区科左后旗玛拉沁街电力片,住宅80.24平方米,房权证号蒙字第1500211023**,附记旗宾馆2号楼m13222)予以查封二十四个月,查封期间由乌兰图雅使用,不得赠与、抵押、转让、变卖。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关 晶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贾仕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