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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282执异3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宜兴市联丰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黄君平、黄洪西等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宜兴市联丰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黄君平,黄洪西,江苏彩虹科技有限公司,许爱忠,史红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282执异36号案外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以下简称民生银行无锡分行),住无锡市运河东路时代国际555号A座41楼。负责人夏云,该行行长。申请执行人宜兴市联丰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宜城街道城东新区十里牌下漳小区46幢359、361、363、365、367、369号。法定代表人黄振球,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黄君平,男,1988年7月1日生,,汉族,住宜兴市。被执行人黄洪西,男,1958年5月21日生,,汉族,住宜兴市。被执行人江苏彩虹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新庄街道洪巷村。法定代表人许爱忠,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许爱忠,男,1968年10月4日生,,汉族,住宜兴市。被执行人史红琴,女,1968年1月28日生,,汉族,住宜兴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宜兴市联丰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丰小贷公司)与黄君平、黄洪西、江苏彩虹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彩虹公司)、许爱忠、史红琴追偿权纠纷一案,案外人民生银行无锡支行对执行标的本院冻结的史红琴保证金账户:50×××15中的钱款提出书面异议。在本案审查过程中,案外人民生银行无锡支行向本院提出撤回异议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现案外人民生银行无锡支行撤回执行异议,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案外人民生银行无锡支行撤回执行异议。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许锡良审判员  王 艳审判员  李亚丹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 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