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02执132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邹杨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拟稿纸签发:核稿:主办单位:执行三庭拟稿人: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02执1326号人邹杨洋,女,1989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东阿县。被执行芦阳,男,1987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莘县。被执行刘东全,男,1983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莘县。申请执申请执行人邹杨洋申请执行芦阳、刘东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鲁1502民初537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4月7日立案执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芦阳、刘东全在银行有存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芦阳、刘东全的银行存款22000元。二、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米万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延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