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01民辖终129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钟志宁、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信用卡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民辖终1297号四川省上诉人(原审被告):钟志宁,男,1981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柳江县。详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住所地成都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1480号拉.德方斯大厦。负责人:贺劲松,行长。上诉人钟志宁因与被上诉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信用卡纠纷一案,不服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7)川0191民初3700号管辖异议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钟志宁上诉称,一审裁定适用法律不当,应予纠正。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广西柳江县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合同纠纷。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中信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约定“甲方与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在履行本合约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提起诉讼的,由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该约定未违反法律规定,应认定为有效。因甲方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所在地位于成都高新区,故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裁定对本案有管辖权正确。上诉人钟志宁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何开元审判员  郑 慧审判员  李 露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余正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