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03刑初34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陈令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令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203刑初341号公诉机关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令,男,1987年12月7日出生于重庆市武隆县,汉族,文化程度小学,农民,住重庆市武隆县。2009年3月因犯抢劫罪和盗窃罪被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2016年1月因犯诈骗罪被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2017年1月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7年1月6日被宁波市公安局海曙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4日被取保候审,同年3月10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4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宁波市海曙区看守所。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检察院以甬海检公诉刑诉[2017]2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令犯诈骗罪,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丁某、被告人陈令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0月9日,被告人陈令在本市海曙区高桥镇古庵村树桥头101号被害人单某的“阿波电动车店”内,谎称要购买电动车,后以骑车假装去拿钱、取钥匙等方式,骗得单某黑色铂丽牌电动车一辆,价格人民币1625元。2015年11月3日,被告人陈令在本市海曙区鄞江镇光溪村被害人吴某1的“鑫吉电动车商行”内,谎称要购买电动车,后以骑车假装去拿钱、取钥匙等方式,骗得吴某1红色爱玛牌电动车一辆,价格人民币1775元。2017年2月5日,被告人陈令在本市海曙区古林镇陈横楼村附近的高架下,以为在押人员吴某2办理取保候审为由,骗得被害人郑某人民币5000元。2017年2月21日,被告人陈令在本市海曙区高桥镇高峰村文化路1弄20号-1被害人王某的“活水车行”内,谎称要购买电动车,后以骑车假装去拿钱等方式,骗得王某黑色菲讯牌电动车一辆,价格人民币1820元。2017年2月26日,被告人陈令在本市海曙区高桥镇望童路408号被害人李某1的“小李某2”内,谎称要购买电动车,后以骑车假装去拿钱、取钥匙等方式,骗得李某1红色菲讯菲利普牌电动车一辆,价格人民币1870元。2017年3月1日,被告人陈令在本市海曙区集仕港镇卖面桥村被害人施某1的“小施某2”内,谎称要购买电动车,后以骑车假装去拿钱等方式,骗得施某1红色菲利普牌电动车一辆,价格人民币1820元。根据以上事实、情节,公诉机关建议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陈令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上述事实,被告人陈令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单某、吴某1、郑某、王某、李某1、施某1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李某3的证言,宁波市公安局海曙分局的现场指认记录,手工发票,宁波市价格认证中心甬价认(2017)21号、151号价格认定结论书,刑事判决书,情况说明,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具体到本案,被告人陈令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令犯诈骗罪成立。被告人陈令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案发后,被告人陈令能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违法所得责令退赔。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基本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令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6日起至2018年1月10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陈令退赔给被害人单某某人民币1625元;退赔给被害人吴某某人民币1775元;退赔给被害人郑某某人民币5000元;退赔给被害人王某某人民币1820元;退赔给被害人李某人民币1870元;退赔给被害人施某某人民币182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陈东曙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陈 露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