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12民初99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王成与长春市双阳区博隆鹿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成,长春市双阳区博隆鹿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12民初997号原告:王成,住长春市双阳区。被告:长春市双阳区博隆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双阳区。法定代表人:赵国丰,董事长。原告王成诉被告长春市双阳区博隆鹿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原告王成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长春市双阳区博隆鹿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88元,由原告王成负担。审判员 李金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尹明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