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5民初字143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原告鲁某某与被告罗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鲁某某,罗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5民初字1433号原告:鲁某某,男,1980年7月8日出生,汉族。被告:罗某某,男,1984年8月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鲁某某与被告罗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鲁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致案件无法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300元,公告费400元,由原告鲁某某负担。审 判 长 严秋亚人民陪审员 姚随昌人民陪审员 房 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马 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