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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481民初494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湖支公司与郑飞、殷群芬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湖支公司,郑飞,殷群芬

案由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481民初4946号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湖支公司。负责人:金一。委托诉讼代理人:顾昱临。被告:郑飞。被告:殷群芬。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湖支公司与被告郑飞、殷群芬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3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湖支公司撤回对被告郑飞、殷群芬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湖支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曹 腾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范焱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