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602执83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尹晓枫与祁凤莲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尹晓枫,祁凤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四百八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602执831号申请执行人尹晓枫,女,蒙古族,1970年11月2日生,现住东胜区。被执行人祁凤莲,女,汉族,1958年9月22日生,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申请执行人尹晓枫与祁凤莲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经立案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祁凤莲位于东胜区房产一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祁凤莲位于东胜区房产一处,查封期限为三年。保全申请人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措施期限届满15日前向原作出财产保全裁定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博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