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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04民初49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申请人姜海英与被申请人张占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海英,张占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04民初590号申请人:张伟凝。被申请人:李怀一。担保人:于艳玲。担保人:张永发。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张伟凝与被申请人李怀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张伟凝于2017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申请保全被告李怀一所有的位于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粮食街文教局家属楼三单元101室、102室以及文教局家属楼8号车库。担保人张永发以其所有的位于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营子镇文教局后院影剧院集资楼(房产证号为承房权证营子私字第090**号)房产与担保人于艳玲以其所有的车牌号为冀HC88**号雅阁牌轿车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李怀一所有的位于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粮食街文教局家属楼三单元101室、102室以及文教局家属楼8号车库。二、查封担保人张永发所有的位于营子区营子镇文教局后院影剧院集资楼3单元501号(房产证号为承房权证营子私字第090**号)房产一处。三、查封担保人于艳玲所有的车牌号为冀HC88**号雅阁牌轿车(机动车登记证书号:130010396064)一辆。四、上述第一、二项冻结、查封期限三年,上述第三项冻结、查封期限两年。需要续行冻结、查封的,应当在冻结、查封期限届满15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查封的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不利后果。在冻结、查封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处分上述冻结、查封物品或设定其他财产权利、不得有妨碍诉讼的其他行为。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马云龙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 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