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424执16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钟敏与钟泉排除妨害、恢复原状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五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钟敏,钟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五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1424执16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钟敏,男,1976年07月出生,住五华县转水镇矮车村。被执行人钟泉,男,1971年05月出生,住五华县转水镇矮车村。本院在执行钟敏与钟泉排除妨害、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钟泉没有按判决全部自觉履行,只拆除了铁杆、铁皮瓦等,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请求延期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恢复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古厦安审判员 李英华审判员 陈其荣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本件经核对与原本无异书记员 魏秀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