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822民初114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磴口县富源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与李勇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磴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磴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磴口县富源热力有限责任公司,李勇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磴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822民初1142号原告磴口县富源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巴彦淖尔市磴口县巴镇。法定代表人付志平,系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平,系公司员工。被告李勇,男,住磴口县巴镇。原告磴口县富源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李勇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立案后,原告磴口县富源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其撤回起诉的理由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磴口县富源热力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磴口县富源热力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审判员 李爱霞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文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