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02民初429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张翠红与袁黎明、李宇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袁黎明,李宇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2民初4297号原告:张某,女,1963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赤峰市。被告:袁黎明,男,1987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赤峰市,其他自然情况不详。被告:李宇星,男,其他自然情况不详。原告张某与被告袁黎明、李宇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3日立案。原告张某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75元,减半收取288元(原告只预交288元),邮寄送达费60元,合计34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长张庆民审判员冯恩珍审判员孙玉华二0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林晓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