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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02民初429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张翠红与袁黎明、李宇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袁黎明,李宇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2民初4297号原告:张某,女,1963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赤峰市。被告:袁黎明,男,1987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赤峰市,其他自然情况不详。被告:李宇星,男,其他自然情况不详。原告张某与被告袁黎明、李宇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3日立案。原告张某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75元,减半收取288元(原告只预交288元),邮寄送达费60元,合计34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长张庆民审判员冯恩珍审判员孙玉华二0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林晓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