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0民终143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郴州市诚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郴州东华混凝土有限公司、周利交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郴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郴州市诚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郴州东华混凝土有限公司,周利交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0民终143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郴州市诚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燕泉南路10号中天大厦1105室。法定代表人:肖晶莹,该公司负责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郴州东华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白露塘镇郴州有色金属产业园区竹园大道。法定代表人:杨娟,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利交,男,1966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上诉人郴州市诚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郴州东华混凝土有限公司、周利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2017)湘1003民初1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因郴州市诚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交纳上诉费,于2017年7月12日提交撤回上诉申请书,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郴州市诚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郴州市诚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惠铭审 判 员 徐作顺审 判 员 刘殳扬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 郝 敏书 记 员 张迎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