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22行审11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中牟县国土资源局、郑州正中开发投资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中牟县国土资源局,郑州正中开发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0122行审110号申请执行人中牟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中牟县新城区商都大道369号,组织机构代码:00529504-7。法定代表人吴文鑫,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曹国岭,中牟县国土资源局监察队大队长。委托代理人张爱军,中牟县国土资源局监察队副大队长。被执行人郑州正中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住所:郑州市中牟县建设南路汽车工业园管委会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22576302204X(1-1)。法定代表人:鲁广涛。申请执行人中牟县国土资源局申请强制执行牟国土资罚决字〔2016〕第426号行政处罚决定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审查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撤回审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中牟县国土资源局撤回审查申请。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陈丽娟人民陪审员 朱永安人民陪审员 蔡 彬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轩璐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