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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24民初241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翁龙江与陈定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翁龙江,陈定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24民初2417号原告翁龙江,男,1964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金发,永春县横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定城,男,1978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原告翁龙江与被告陈定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原告翁龙江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翁龙江以双方已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翁龙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翁龙江负担。审判员  刘建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苏明坡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