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3民初244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马某某与李某、侯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李某,侯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横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3民初2447号原告马某某被告李某被告侯某某原告马某某与被告李某、侯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魏宏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期间依法向原、被告送达了开庭传票,定于2017年7月25日9点0分在本院四楼审判庭开庭审理,但原告马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马某某负担。审判员 魏宏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宋子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