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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3民初244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马某某与李某、侯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李某,侯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横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3民初2447号原告马某某被告李某被告侯某某原告马某某与被告李某、侯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魏宏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期间依法向原、被告送达了开庭传票,定于2017年7月25日9点0分在本院四楼审判庭开庭审理,但原告马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马某某负担。审判员  魏宏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宋子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