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4民初830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刘科祥与陈邦高、佛山市家乐仕建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科祥,陈邦高,佛山市家乐仕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4民初8301号原告刘科祥,男,汉族,1970年3月25日出生,住重庆市云阳县。委托代理人何军,广东引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邦高,男,汉族,1971年3月18日出生,住重庆市云阳县。被告佛山市家乐仕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禅城区。法定代表人庞锦炽。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科祥诉被告陈邦高、佛山市家乐仕建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科祥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科祥撤回起诉。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受理费减半收取691元,由原告刘科祥负担。审判员 侯 德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罗凤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