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202执60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陈国庆与株洲佳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国庆,株洲佳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202执603号申请执行人陈国庆,男,汉族,1965年9月27日出生。被执行人株洲佳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石宋路66号。法定代表人彭肃钦,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陈国庆与株洲佳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陈国庆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株洲市仲裁委员会(2016)株仲裁字第15号裁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依法立案执行。经查明,被执行人株洲佳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株洲市仲裁委员会(2016)株仲裁字第15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文 辉审 判 员 韩 涛代理审判员 易 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罗中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