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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12执77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龙碧娟与罗怀江、胡金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龙碧娟,罗怀江,胡金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12执77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龙碧娟,女,1978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岳麓区,。被执行人罗怀江,女,1967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望城区,。被执行人胡金安,男,1966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望城区,。申请执行人龙碧娟与被执行人罗怀江、胡金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9日立案执行。本院在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经查明,被执行人罗怀江、胡金安暂无可供财产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望民初字第0245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罗怀江、胡金安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浩滨审 判 员  贺 靖代理审判员  陈 俊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魏 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