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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682执109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门广泽与被��行人张世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门广泽,张世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凤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682执1097号申请执行人:门广泽,男,1975年9月7日出生,满族,凤城市森林公安局经侦中队干警,住凤城市。被执行人:张世军,男,1965年12月6日出生,汉族,凤城市电业局干部,现住凤城市。申请执行人门广泽与被执行人张世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8日作出的(2015)凤民初字第0140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在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3月26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已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张世军工资款12000元,余款3260元及利息经查被执行人张世军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没有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张世军确定为失信被执行人,并已网络发布,现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此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袁尔慷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贺金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