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3执79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刘世祝、青岛玖琦精细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世祝,青岛玖琦精细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13执791号申请执行人:刘世祝,男,1950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菲,山东德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秀琴,山东德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青岛玖琦精细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滨海路9号内,组织机构代码:74724156-6。法定代表人:王泽琏,职务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刘世祝与被执行人青岛玖琦精细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于2017年1月19日审结,该案(2017)鲁0213民特5号民事裁定书已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住所地土地属轮候查封,无法处置,除此外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待上述土地具备处置条件时恢复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三项、第十七条第十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7)鲁0213民特5号民事裁定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孙海翔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金 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