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811民初613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郭怀清与付玉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怀清,付玉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11民初6137号原告:郭怀清,男,1975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被告:付玉娟,女,1970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怀清与被告付玉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怀清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怀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郭怀清负担。审判员  李迎春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庆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