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11民初613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郭怀清与付玉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怀清,付玉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11民初6137号原告:郭怀清,男,1975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被告:付玉娟,女,1970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怀清与被告付玉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怀清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怀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郭怀清负担。审判员 李迎春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庆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