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412执546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5466谭忠旭与常州万裕机械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谭忠旭,常州万裕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412执5466号申请人:谭忠旭,男,汉族,1976年11月23日生,住四川省广汉市。被执行人:常州万裕机械有限公司,住武进区前黄镇蒋排村寨桥工业集中区。法定代表人杨益忠,该公司总经理。谭忠旭与常州万裕机械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常州市武进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常武劳人仲案字(2016)第966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依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上述被执行人支付40000元及相应利息,本院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常州万裕机械有限公司涉及债务较多,被执行人的厂房和机器设备被本院前黄法庭首先查封并已进入评估拍卖程序。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申请参与分配。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邹 军执行员 蒋建忠执行员 李晓昕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于军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