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321执34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0-22
案件名称
罗敏与袁平玉、石爱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湘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敏,袁玉平,石爱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321执345号申请执行人罗敏。被执行人袁玉平。被执行人石爱华。本院在执行罗敏与袁平玉、石爱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罗敏向本院书面请求撤销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湘0321执34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谭应援审 判 员 吴湘平审 判 员 李金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陈 果附执行裁定书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第二百五十八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