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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321执34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0-22

案件名称

罗敏与袁平玉、石爱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湘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敏,袁玉平,石爱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321执345号申请执行人罗敏。被执行人袁玉平。被执行人石爱华。本院在执行罗敏与袁平玉、石爱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罗敏向本院书面请求撤销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湘0321执34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谭应援审 判 员  吴湘平审 判 员  李金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陈 果附执行裁定书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第二百五十八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