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24刑初6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王某某盗窃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合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524刑初69号公诉机关合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某,曾用名王飞,男,现年29岁,汉族,初中文化,农民,2007年4月23日因犯盗窃罪被合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2008年9月3日因犯盗窃罪被合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2012年4月28日被减刑释放;2017年3月27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合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4月7日被逮捕,4月16日被合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7月4日被合阳县公安局解除取保候审后逮捕。现羁押于合阳县看守所。合阳县人民检察院以合检刑诉〔2017〕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7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合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姚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合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3月4日21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闲转途经合阳县城西环路珍爱洗浴门口时,发现被害人皇某某新停放在该洗浴中心门口处的一辆黑色新大洲本田踏板摩托车(价值5984元),且车钥匙未拔,被告人王某某产生盗车自用的想法,遂趁四周无人之机,将该摩托车盗走。破案后,被盗摩托车已追回并返还失主。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提请惩处。被告人王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也未作辩解。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4日21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回家经过合阳县城西环路珍爱洗浴门口时,发现被害人皇某某新停放在该洗浴中心门口的一辆黑色新大洲本田踏板摩托车(价值5984元),且车钥匙未拔,被告人王某某当即产生盗车自用的想法,趁天黑四周无人,快速骑上该摩托车点火发动后逃离现场,回到居住的慧宁府小区,之后被告人王某某一直使用该摩托车。破案后,被盗摩托车已追回并返还失主。上述事实,有受案登记表及抓获经过、被害人皇某某新的陈述、证人李某乙、李某丙、张某某的证言、户籍证明信、现场勘验笔录、方位图、辨认笔录及照片、扣押发还清单、购车发票、机动车合格证复印件、前科犯罪法律文书、释放证明书、办案说明、价格认定结论书、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予惩处。被告人王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又故意犯罪,属于累犯,应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王某某认罪悔罪,赃物已追回未给被害人造成实际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4日起至2018年3月13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林祥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吕晓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