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2民终122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长沙市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李楚强、吴腾飞、李波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二审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长沙市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吴腾飞,李楚强,李波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2民终122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长沙市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法定代表人刘光明,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腾飞,男,1968年8月26日出生,住长沙市开福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楚强,男,1954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岳麓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波,男,1983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岳麓区。上诉人长沙市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李楚强、吴腾飞、李波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3日作出(2016)湘0204民初385号民事判决。上诉人长沙市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原审法院已将全部案卷材料移送至本院。上诉人长沙市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法发[2007]16号)》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按上诉人长沙市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案依原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颜松喜审 判 员 李小红代理审判员 李 萍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