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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803民初85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吉安市青原区金竹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李晓林、陈凤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安市青原区金竹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李晓林,陈凤清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803民初858号原告:吉安市青原区金竹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邓楠昌,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潮兵,江西吉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晓林,男。被告:陈凤清,女。原告吉安市青原区金竹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晓林、陈凤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原告吉安市青原区金竹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吉安市青原区金竹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安市青原区金竹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吉安市青原区金竹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肖 巍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珂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