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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24执33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王某运输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富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124执333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男,1964年9月23日生,云南省富民县人。被执行人:王某,男,1969年12月12日生,云南省富民县人。本院在执行张某某与王某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行达成和解意见,被执行人已给付申请执行人运费5000元,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申请撤销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7)云0124执33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胡光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伊彬彬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