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24执33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王某运输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富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124执333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男,1964年9月23日生,云南省富民县人。被执行人:王某,男,1969年12月12日生,云南省富民县人。本院在执行张某某与王某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行达成和解意见,被执行人已给付申请执行人运费5000元,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申请撤销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7)云0124执33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胡光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伊彬彬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