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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85执42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青岛中环运输有限公司高密分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青岛中环运输有限公司高密分公司,仪祥明,孔凡兰,王佃蕊,仪梦璇,仪国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785执425号申请执行人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被执行人青岛中环运输有限公司高密分公司。被执行人仪祥明。被执行人孔凡兰。被执行人王佃蕊。被执行人仪梦璇。被执行人仪国栋。本院在执行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与青岛中环运输有限公司高密分公司、仪祥明、孔凡兰、王佃蕊、仪梦璇、仪国栋保险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债务能力,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鲁0785民初116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孙志东审判员  牟长征审判员  王教慧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 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