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91民初63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山东格兰德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石成金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格兰德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石成金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全文
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91民初634号原告:山东格兰德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临沂高新区清河南路西段。法定代理人:朱长灵,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金光,该公司办公室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东金,该公司人事主管。被告:石成金,男,1990年9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临沂高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格兰德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石成金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在诉讼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格兰德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山东格兰德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鲁晨生人民陪审员 苗盛果人民陪审员 杨宗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赵晓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