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813民初130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邵永佩与严荣标、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洪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永佩,严荣标,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童明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洪泽支公司,段福银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813民初1307号原告:邵永佩,男,1960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淮安市洪泽区。被告:严荣标,男,1957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淮安市洪泽区。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中山东路19号。被告:童明民,男,1990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淮安市洪泽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洪泽支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洪泽区二中商住楼11、12、13室。主要负责人:穆维励,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广,男,该公司员工。被告:段福银,男,1966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淮安市洪泽区。原告邵永佩与被告严荣标、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童明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洪泽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邵永佩申请追加段福银为本案被告,本院依法予以准许,原告邵永佩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邵永佩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邵永佩负担。审判员 张 蕊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婷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