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03民初601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王小波与夏国华、XX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小波,夏国华,XX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03民初6014号原告:王小波,男,1974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筠连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竺育祥,浙江明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夏国华,男,1988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被告:XX良,男,1987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原告王小波与被告夏国华、XX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原告王小波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小波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胡华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谢燕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