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111刑初50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张德学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德学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黔0111刑初505号公诉机关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德学,男,1973年12月3日生,苗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安顺市人,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平坝县。2017年6月12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贵州贵安新区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17年7月11日被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检察院以花检公诉刑诉[2017]5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德学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龙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德学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1月5日19时许,被告人张德学酒后驾驶贵A×××××号瑞麒牌小轿车从贵安新区马场镇龙山村往党武乡方向行驶,行至党武乡116县道革里场路口路段与徐某某驾驶的东风雪铁龙牌贵A×××××号小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后徐某某报警。经血液酒精含量检验鉴定,被告人张德学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3.94mg/lOOml。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张德学与徐某某经协商处理,被告人张德学赔偿了徐某某维修费用等共计15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张德学在庭审中亦无异议,且有其户籍证明;查获经过;驾驶车辆照片;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照片、现场勘察图;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驾驶人员信息查询结果;提取静脉血样照片;血样提取登记表;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行政处罚决定书;血液酒精含量检验鉴定报告;收条;证人徐某某、张某的证言;被告人张德学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德学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并与他人驾驶汽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检测,被告人张德学血液内乙醇含量为153.94mg/100ml,系醉酒驾驶,被告人张德学的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鉴于被告人张德学当庭自愿认罪并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本院可酌情从轻处罚。结合被告人张德学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可对其宣告缓刑,并依法接受社区矫正。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四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德学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全部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叶湘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任诗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