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622民初138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吴建法与方江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建法,方江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云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22民初1381号原告:吴建法,男,1981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云霄县,被告:方江河,男,1986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云霄县,原告吴建法与被告方江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吴建法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吴建法以自愿与方江河庭外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对此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建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10元,减半收取计205元,由原告吴建法负担。审判员 周文龙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汤丹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