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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1民终88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2-31

案件名称

弋阳县中盛矿产品有限公司、弋阳县三县岭镇沙湾村墩头组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上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弋阳县中盛矿产品有限公司,弋阳县三县岭镇沙湾村墩头组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1民终88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弋阳县中盛矿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弋阳县志敏大道康伯花园七幢一单元302室,注册号361126210010529。法定代表人肖军兰,该公司负责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弋阳县三县岭镇沙湾村墩头组。代表人:邵蔼祥,该组干部。代表人:吴寿庆,该组干部。案由: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上诉人弋阳县中盛矿产品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弋阳县三县岭镇沙湾村墩头组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弋阳县人民法院(2016)赣1126民初12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弋阳县中盛矿产品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弋阳县中盛矿产品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弋阳县中盛矿产品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3060元,减半收取1530元,由上诉人弋阳县中盛矿产品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罗 玮审判员 姜一珉审判员 夏旭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邱露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