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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24财保8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代某与王某、李某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代某,王某,李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林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4财保84号申请人代某,男,1986年7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林西县。被申请人王某,男,1980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个体户。被申请人李某,男,1990年2月3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林西县。申请人代某诉被申请人王某、李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王某所有的×××号重型自卸货车一辆予以扣押,被申请人李某所有的位于林西县楼房一处予以查封,担保人韩某以名下的的位××区房一处(房权证号:1XX**号)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引起申请人提出财产保全的上述原因成立,申请人已向本院出具了担保财产凭证,为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扣押被申请人王某所有的×××号重型自卸货车一辆。二、查封被申请人李某所有的位于林西县楼房一处。(查封期限为三年)三、查封担保人韩某名下的的位××区房一处(房权证号:1XX**号)。(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仲裁机构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不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审判员  赵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牟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