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05财保4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刘勤与邹传传、阜阳市恒昌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勤,邹传传,阜阳市恒昌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05财保49号申请人:刘勤,女,1974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贾汪区。被申请人:邹传传,男,1983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毫州市蒙城县。被申请人:阜阳市恒昌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南二环路颍州检察院对面。法定代表人:张雷雷。申请人刘勤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阜阳市恒昌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皖K×××××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皖K××××挂号重型厢式半挂车依法采取查封、扣押措施,保全金额为100000元。申请人刘勤提供现金30000元作担保,担保人王俊强提供其名下车牌号为苏C×××××号小型普通客车作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刘勤申请对被申请人阜阳市恒昌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皖K×××××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皖K××××挂号重型厢式半挂车依法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并提供现金及车辆作担保,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被申请人阜阳市恒昌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皖K×××××号重型半挂牵引车;二、查封、扣押被申请人阜阳市恒昌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皖K××××挂号重型厢式半挂车。案件申请费1020元,由申请人刘勤预交,待结案时确定。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付嘉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庄 啸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