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902民初366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宗某与王某离婚纠纷管辖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宗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02民初3660号原告:宗某,男,1978年4月27日生,住盐城市城南新区。被告:王某,女,1977年9月20日生,住盐城市城南新区。本院受理原告宗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后,在审理中查明,被告王某住所地在盐城市城南新区,属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管辖范围,本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审理。审判员 胡中全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胡智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