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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30执21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张正国与苏天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结案裁定书

法院

芮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芮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国锋,苏天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芮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30执213号申请执行人:张国锋,男,1981年4月4日生,汉族,芮城县xxx镇xx村人,农民。被执行人:苏天有,又名苏天佑,男,1977年4月10日生,汉族,住芮城县xxx镇xx村x巷xxx号,原运城市xxxx局职工。申请执行人张国锋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苏天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芮城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20日作出的(2016)晋0830民初58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苏天有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张国锋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苏天有外出地址不详,且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张永民执行员  王天军执行员  高 雷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 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