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830执317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3174江苏盱眙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柏传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盱眙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柏传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830执3174号申请执行人江苏盱眙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盱眙县金源北路1号电信大楼裙楼。法定代表人丁彬,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傅宇,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柏传国,男,1968年4月26日生,汉族,住盱眙县。本院在执行江苏盱眙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柏传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拟自行协商,申请人江苏盱眙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苏0830执317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孙智勇审 判 员 程益文代理审判员 张宝林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逸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