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06民初161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高琪与蒋连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琪,蒋连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06民初1611号原告:高琪,男,汉族,1987年2月11日生,住安阳市高新区。被告:蒋连红,男,汉族,1980年12月6日生,住安阳市开发区。原告高琪与被告蒋连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原告高琪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高琪撤回起诉处理。(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朱靖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 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