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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15破申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武汉市鑫天盛源化工有限公司、武汉市江夏区江南实业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破产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武汉市鑫天盛源化工有限公司,武汉市江夏区江南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15破申1号申请人:武汉市鑫天盛源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金银潭宏图路38号。法定代表人:田长亮,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丽,湖北卓创德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武汉市江夏区江南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夏区大桥核心工业园区何家湖北街1号,注册号420115000047622,组织机构代码61656499-8。法定代表人:潘际德,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雅,湖北君博律师事务所律师。2017年7月3日,武汉市鑫天盛源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源化工公司)以不能偿还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偿债能力为由,向本院申请对武汉市江夏区江南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南实业公司)进行破产清算。本院依法通知了武汉市江夏区江南实业有限公司,该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认可其已陷于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状态。本院查明:盛源化工公司与江南实业公司系长期业务往来单位,江南实业公司于2016年7月10日在盛源化工公司向其出具的“对账函”上确认:截止2017年7月10日,共计差欠盛源化工公司款项1,075,354.82元。江南实业公司对该笔债权的合法性无异议,并认可“对账函”出具之时,该笔债务即已届清偿期,现无力清偿。江南实业公司成立于1998年1月8日,登记机关为武汉市江夏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资本2,500万元,住所地武汉市江夏区大桥核心工业园区何家湖北街1号,法定代表人为潘际德。主营范围为:塑料、橡胶制品加工、制造、销售;包装材料、建筑装饰材料;木材、化工产品(不含易燃易爆品);五金交电、金属材料、机电电子产品、汽车及摩托车配件销售;农副产品购销(不包括粮食);化工产品进出口贸易(本企业自产的);金属、纸品加工、销售;房屋、建筑机械设备租赁。现有16名自然人股东,出资结构为:潘启顺以货币及实物出资2,275万元,占股91%;刘雄文、周卫东各以实物出资35万元,各占股1.4%;包和生实物出资30万元,出资比例1.2%;王菊珍、杜兴初、钱清文、王安家、袁德文、张慧各以实物出资15万元,各占股0.6%;潘启贤以实物出资10万元,占股0.4%;陈光礼、陈华斌、罗治国、殷黎、詹利各以实物出资5万元,各占股0.2%。近年来,本院及其他法院陆续受理了以江南实业公司为债务主体的大量诉讼、执行案件。其中,本院受理以江南实业公司为独立债务人或共同债务人的诉讼、执行案件多达60余件,正在诉讼的标的额超过4,700余万元,正在执行的标的额达2,300余万元。该公司厂房、设备及银行账户均已被法院查封,公司多次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据江南实业公司自身陈述,目前江南实业公司负债1个亿左右,已于2016年7月份停止生产,仅有部分管理、财务人员和少数销售人员留守。本院认为,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江南实业公司注册登记的住所地在武汉市江夏区,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江南实业公司系有限责任公司类企业法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所规定的适格破产主体。盛源化工公司因合法的到期债权不能得到清偿,有权依法对债务人江南实业公司申请破产清算。江南实业公司有巨额到期债务经法院强制执行后,尚不能清偿,且公司生产、经营陷于停顿,明显缺乏清偿债务的能力,具备破产原因。故对盛源化工公司的破产申请,应予受理。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二款、第十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受理武汉市鑫天盛源化工有限公司对武汉市江夏区江南实业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审判长  陈宗斌审判员  黄建国审判员  罗燕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许 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