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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9执27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射阳县兴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盐城氟源化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射阳县兴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盐城氟源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9执271号申请执行人:射阳县兴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射阳县人民路18号。法定代表人:王德明,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盐城氟源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射阳县合德镇合兴街兴庆路19号。法定代表人:薛珊梅,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射阳县兴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依据本院(2015)盐民初字第0081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盐城氟源化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盐城氟源化工有限公司住地在射阳县人民法院辖区内,为便于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之规定,裁定如下:射阳县兴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盐城氟源化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本院(2015)盐民初字第0081民事判决书],由射阳县人民法院执行。射阳县人民法院收到本裁定后代为送达当事人。本裁定书送达后即生效。审判长  冯殿明审判员  郑 斌审判员  刘传龙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嘉欣 微信公众号“”